轉知:為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請推薦相關學經歷背景之名單,俾利教育局彙整薦送,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3454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第4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1人;各該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三、次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第3項、第28條第3項規定略以,申評會、再申評會之專家學者,應自第60條所定人才庫遴聘。復查該辦法第6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之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才庫」。
四、旨揭人才庫係提供校外專家學者名單,以利全國高級中等學校依上揭規定辦理。為使人才庫名單足供各校及機關遴聘,請貴校依附表推薦具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相關學經歷背景人員;各類專家學者如具備學生權利背景或專長者(如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暨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校園霸凌事件專業調查人才庫或特教專長等),請優先推薦;相關資格條件請詳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推薦表之備註。
五、檢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推薦表及同意書、「無意願繼續參加人才庫資格申請書」彙整表及申請書各1份,請於旨揭期限將推薦表、同意書、彙整表、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掛號」逕寄「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許慈芬輔導員」(免備文)。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3454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第4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1人;各該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三、次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第3項、第28條第3項規定略以,申評會、再申評會之專家學者,應自第60條所定人才庫遴聘。復查該辦法第6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之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才庫」。
四、旨揭人才庫係提供校外專家學者名單,以利全國高級中等學校依上揭規定辦理。為使人才庫名單足供各校及機關遴聘,請貴校依附表推薦具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相關學經歷背景人員;各類專家學者如具備學生權利背景或專長者(如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暨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校園霸凌事件專業調查人才庫或特教專長等),請優先推薦;相關資格條件請詳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推薦表之備註。
五、檢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推薦表及同意書、「無意願繼續參加人才庫資格申請書」彙整表及申請書各1份,請於旨揭期限將推薦表、同意書、彙整表、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掛號」逕寄「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許慈芬輔導員」(免備文)。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