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3-114年度推行童軍教育績優個人、學校暨傑出童軍表揚實施計畫(以下稱本計畫)」及申請表各1份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10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03260號函辦理。
二、請依本計畫所訂之評選指標,填報「申請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請於旨揭期限前免備文送達本局社會教育科承辦人周先生,俾利本局辦理初審作業。
三、國教署預計115年1月底前完成複審作業,2月中旬公布績優名單,於115年3月19日(星期四)舉行頒獎典禮。獲獎個人及單位由國教署公開表揚,並頒發獎座及獎狀。
四、本案曾獲獎個人及單位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另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處理階段者,亦同):
(一)教育人員: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並經查證屬實。
(二)非教育人員:準用上開法規所定之禁制行為態樣。
(三)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國教署得實地訪查各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10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03260號函辦理。
二、請依本計畫所訂之評選指標,填報「申請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請於旨揭期限前免備文送達本局社會教育科承辦人周先生,俾利本局辦理初審作業。
三、國教署預計115年1月底前完成複審作業,2月中旬公布績優名單,於115年3月19日(星期四)舉行頒獎典禮。獲獎個人及單位由國教署公開表揚,並頒發獎座及獎狀。
四、本案曾獲獎個人及單位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另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處理階段者,亦同):
(一)教育人員: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並經查證屬實。
(二)非教育人員:準用上開法規所定之禁制行為態樣。
(三)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國教署得實地訪查各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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